公务员录用调岗机制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人才流动和优化配置。以下是苏顿公考为大家带来的一些相关的新规定。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比如,调入省级机关、南京市的市级机关,需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入南京市的区、街道机关,应当担任乡科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要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同时,应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资历也有细化规定,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应当担任省属企业、副省级城市的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其他设区市的市属企业、副省级城市的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跨地区、跨部门调任的原则上通过比选择优产生人选,专业性较强的调任职位注重通过公开选调的方式产生人选。明确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对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调任人员另行安排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机关任职。

公务员录用调岗机制的新规定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和规范。苏顿公考提醒考生,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备考和职业发展中更好地把握方向,做出合理的规划。